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 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一)深圳港引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深圳港从事引航业务的; (二)深圳港引航机构引航员未经指派擅自从事引航业务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