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港区或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由市港口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新生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