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的; (二)未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临港工业区的; (三)在规划港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未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的; (五)未征得市港口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外建设码头设施的; (六)未事先征得市港口主管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改变通航水域、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或危及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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