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规划港区自然地形的; (二)未征得市港口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养殖、种植、采掘、倾倒泥土砂石、进行爆破作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