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港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引航收费标准收取引航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