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照港口设计规范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引航要求,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