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八条 引航员应当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认真、谨慎地引领船舶,但不免除被引领船舶的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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