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六条 引航员取得从事深圳港引航工作有效适任证书,经市港口主管部门聘用,方可在相应的引航区域内从事引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