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五条 深圳港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报送市港口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备案,按照深圳港引航有关规定实施引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