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四条 深圳港引航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深圳港引航业务工作,指派引航员为需要或者强制引航的船舶提供金天二十四小时引航服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港从事引航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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