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三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对深圳港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并根据港口的生产需要和港区布局,设置深圳港引航机构。 港口引航的航行安全由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