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一条 遇有海难、火灾、台风、海域污染等紧急情况,市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水上安全监督、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保障人身、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