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九条 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市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水上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陆域和水域环境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不得在规划港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污染规划港区的环境。 在规划港区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当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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