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应当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和水上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