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四十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改变通航水域、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或危及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港口主管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并申报相应的预防方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或开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