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服从深圳港引航机构的引航调度,未经引航机构指派不得擅自从事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