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四十九条 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当根据市港口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被拖带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拖轮。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适航拖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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