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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