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七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临港工业区,应当经过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