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由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非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建设施工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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