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六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施工活动的,应当事先经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审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