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