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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