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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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六条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包括...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七条 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物业保修...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等...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 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酬金的计提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二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一条 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二条 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缮或者改造...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四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当由该物...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有关分摊...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应当承担的有关分摊费用。 物业被依法拍...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
第九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一百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
第一百零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
第一百零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
第一百零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
第一百一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物业天面和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一百一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
第一百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
第一百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条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