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