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