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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