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曰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