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