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