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