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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