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有特殊要求的,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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