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