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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