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