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 关于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