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 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计费方式,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计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