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酬金的计提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质、服务内容与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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