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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