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1. 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