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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