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