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三)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四)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承担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