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