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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