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 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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