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