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