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