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