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