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